【案情经过】
原告某数控机床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数控机床研发与制造的企业。被告某科技公司由第三人张XX等人于2015年创立。张XX、卢XX、薛XX、周XX均曾系原告前员工,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离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于2016年4月申请,专利权人为某科技公司。原告发现,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与原告未公开的系列产品保密图纸高度近似,系前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且主要利用了原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原告遂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被告抗辩称,涉案专利技术源于公开的美国专利,且张XX离职已超一年,不属于职务发明。一审法院结合保密图纸、研发记录及邮件沟通等证据,认定涉案专利主要利用了原告的技术资料,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某科技公司与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的认定问题,即张XX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第二,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执行原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第三,涉案专利权的最终归属。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卢XX、薛XX具有机械加工背景并长期从事技术研发,结合往来邮件等证据,可认定二人为实际发明人。张XX在研发过程中主要承担组织管理与生产项目负责工作,未提出具体技术设想,并非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与原告在先研发的技术手段高度相似,且原告技术并未公开,前员工有接触图纸的便利,应认定主要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职务发明。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某数控机床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