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温邻君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胜诉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温邻君律师 在线
广东卓建(光明)律...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温邻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实际发明人为案外人”的抗辩,温律师精准锁定职务发明的核心要件,全面梳理黄某甲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及往来邮件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技术与原告研发任务的高度相关性。同时,温律师巧妙引入黄某甲职务侵占的刑事判决作为辅助证据,揭露其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技术的客观事实,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无理主张。庭审中,温律师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最高法二审法院认定职务发明事实,最终赢得胜诉,切实维护了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黄XX于2016年入职原告处担任冲压主管、产品经理等职。2021年2月,被告某实业公司以杨XX为发明人提出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原告指出,杨XX系黄XX配偶,无研发能力,涉案专利实为黄XX执行原告任务、利用原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此外,黄XX在职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另案判处刑罚,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告模具及图纸交由被告使用。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为其实际控制人汪X,汪X具备研发能力并主导了研发过程,涉案专利与原告无关。黄XX及杨XX认可被告意见,称登记杨XX仅为积分落户所需。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是否为黄XX;二、涉案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均否认杨XX为实际发明人,汪X仅负责沟通协调,未实际参与研发,结合黄XX的岗位职责及在原告处申请的其他专利,认定黄XX为实际发明人。因黄XX本职工作涉及冲压产品开发,与涉案专利密切相关,且被告无法合理解释技术来源,故判决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记载仅具初步证据效力。汪X虽提交技术材料,但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研发,不属于实际发明人。黄XX在原告处的岗位职责包含新项目导入与产品改善,且往来邮件证明其接触相关技术图纸,涉案专利与其本职工作高度相关。被告未能对专利研发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某科技公司所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温邻君律师
温邻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温邻君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温邻君律师
14403202****6284 执业认证
  • 广东卓建(光明)律师... 副主任
  • 知识产权 涉外专长
  • 深圳市光明区贝特瑞新能源科技大厦19楼
?标签: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技术经理人 ?经历:中核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 176 8879 9319
  • 176887993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