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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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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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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三家被告,展现了精湛的知识产权诉讼技巧。二审期间,温律师精准切入外观设计比对的核心,通过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定了涉案专利的设计空间与区别特征。其专业的质证与辩论成功促使二审法院认定M5、M6产品不侵权,有效阻断了原告扩大侵权认定的企图。此外,温律师围绕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及股东连带责任的免除进行了严密论证,虽最终维持原判,但其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方X系名称为“一体式吸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方X发现深圳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M1、M5、M6,XXX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产品,遂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权,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共同赔偿1000万元,XXX公司对其中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M1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令深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海南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方X其他诉求。方X与深圳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M1、M5、M6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一审诉讼费分担是否合理。温邻君律师作为深圳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提出:涉案专利设计空间有限,M1产品在拼接结构、操作区域等关键特征上与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M5、M6产品更未落入保护范围。同时,温律师指出方X未充分证明侵权损失,且外观设计对产品价值贡献率低,一审酌定30万元赔偿过高;海南某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M1再现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特征,构成近似,落入保护范围;而M5、M6在整体形状、部件比例及排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情节等因素,认定一审酌定30万元并无不当。海南某公司作为深圳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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