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方X系名称为“一体式吸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方X发现深圳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M1、M5、M6,XXX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产品,遂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权,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共同赔偿1000万元,XXX公司对其中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M1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令深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海南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方X其他诉求。方X与深圳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M1、M5、M6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一审诉讼费分担是否合理。温邻君律师作为深圳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提出:涉案专利设计空间有限,M1产品在拼接结构、操作区域等关键特征上与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M5、M6产品更未落入保护范围。同时,温律师指出方X未充分证明侵权损失,且外观设计对产品价值贡献率低,一审酌定30万元赔偿过高;海南某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M1再现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特征,构成近似,落入保护范围;而M5、M6在整体形状、部件比例及排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情节等因素,认定一审酌定30万元并无不当。海南某公司作为深圳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