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公司诉称其拥有相关发明专利权,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受理后,鉴于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权,技术事实较为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某科技公司收到材料后,高度重视,依法委托温X等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准备答辩意见及不侵权抗辩证据。在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组织了相关的程序性工作。2024年6月7日,原告XX公司基于自身商业策略及诉讼考量,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实体审理中本应围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等核心焦点展开。然而,由于原告在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诉,本案的争议焦点随之转化为程序性审查事项。核心焦点在于:第一,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否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第二,该撤诉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原告撤诉是否会影响相关专利权的效力认定或公共利益。法院需依法对上述程序性焦点进行全面审查,以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