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数控机床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数控机床研发与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前员工卢XX、张XX、周X等人先后离职。其中,卢XX在原单位技术中心从事机械研发设计,张XX与周X在生产部门工作。离职后,上述人员与某科技公司产生关联。某科技公司随后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数控机床进出料调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登记发明人为张XX、卢XX与周X。
某数控机床公司发现后认为,涉案专利系卢XX等人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高度相关的发明创造,且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与原单位未公开的保密技术图纸高度近似,主要利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职务发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判决专利权归某数控机床公司所有。某科技公司及张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专利核心创新点系独立研发,张XX为实际发明人且离职已超一年,请求改判专利权共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应如何认定;二是涉案专利权的归属应如何确认。
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在于万向节连接结构与推力球轴承设置,系张XX独立构思完成;卢XX仅为辅助绘图人员;且张XX离职已超一年,不构成职务发明,涉案专利应认定为双方共有。
被上诉人某数控机床公司辩称,涉案专利系卢XX离职一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且主要利用了公司未公开的技术资料,依法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张XX并非实际发明人,对涉案专利未作出实质性贡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实际发明人的认定,卢XX具有机械设计专业背景且在原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涉案专利图纸由其绘制,而张XX在生产部门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故认定卢XX为实际发明人。关于专利权归属,涉案专利附图与原单位保密图纸高度近似,系卢XX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且主要利用了原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某数控机床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