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专利权人)于2013年申请并于2015年获得了一项名称为“硬质行李箱”的发明专利。2026年1月,某公司(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向某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四份国内外专利文献作为证据。某局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此案,并向双方转送文件。同年4月,某局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但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展开了激烈辩论,明确了证据组合方式及争议的技术特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想到将证据1(旅行箱结构)与不同技术领域的证据2(服饰连接)或证据4(食品包装边缘密封)相结合,并辅以公知常识,从而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证据2和4均公开了通过内外封闭条实现面状材料可靠密封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行李箱箱体的连接。专利权人则抗辩称,证据2和4所属领域及材质与本专利差异巨大,无法提供硬质材料连接的启示,且本专利的内外封闭条还具备支撑箱体的独特作用。
【裁判结果】
某局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省略中框直接连接箱体属常规设置。证据2和4虽应用领域和材质不同,但均属生活领域,均由面状材料构成,面临相同的部件连接技术问题,其连接方式可相互借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或4的内外封闭条连接方式应用于证据1的箱体侧壁,以提升密封性和可靠性。同时,将封闭条设为硬质以支撑箱体亦属常规设计,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某局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依法作出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