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名为“修复印释电路迹线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某装备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向某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补充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及不具备创造性等无效理由,提交了数十份证据。某局受理后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某科技公司针对无效理由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并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某装备公司对修改方式无异议。随后,某装备公司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主动撤回了其无效宣告请求。温某律师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意见陈述、权利要求修改策略制定及口头审理等程序,积极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装备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某科技公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某装备公司最初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多项规定,并提交了大量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及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其主张。面对严峻的无效挑战,某科技公司选择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来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以克服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最终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转化为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是否合规,以及在请求人撤回请求后,合议组应如何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结果】
某局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权利要求的删除,修改方式符合无效宣告程序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对此亦无异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当事人处置原则,在专利权人针对无效理由修改权利要求书且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合议组可以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直接作出审查决定。最终,某局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某科技公司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某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