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机械公司(请求人)向某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宣告某科技公司(专利权人)拥有的名称为“多组成材料结构的XXX印刷”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七份证据,主张该专利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未充分公开,且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某科技公司委托温邻君律师代理本案。温邻君律师在仔细研究请求书及证据后,指导客户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策略性修改,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了供体膜组分及控制比例的技术特征,提交了修改替换页及详尽的意见陈述书。某局受理此案并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及对比文件进行了多轮质证与辩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关于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清楚及充分公开的规定;二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至证据5等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主张现有技术已公开通过选择激光位置控制材料比例的特征,或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专利权人则抗辩称,现有技术并未公开引导激光脉冲诱发形成多组分熔融材料并选择位置控制其相对比例的核心特征,现有技术中的材料层也未发生熔融组合,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裁判结果】
某局合议组(由审判员组成)经审理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相关规定;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清楚,说明书公开充分。在创造性方面,现有技术并未公开“引导所述脉冲包括:选择位置,以控制所述熔融材料中所述第一组分及所述第二组分的相对比例”等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综上,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某局依法作出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某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