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某电机公司、某防爆公司及某电机公司某分公司存在复杂的历史渊源与长期合作关系。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在招牌、官网、电工网库及黄页等平台使用“南阳XX集团”字样,并在搜索引擎投放竞价广告,同时指控被告在查询平台使用原告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索赔405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支出。另涉及某科技公司、某数据公司作为查询平台被诉侵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招牌、官网等使用涉案字样违反双方约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101万余元,但驳回商标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等诉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被告使用涉案字样及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2. 本案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及支持原告的高额索赔请求;3. 各被告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消除影响的诉求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招牌、官网等使用涉案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未在商品上使用原告商标,相关查询平台显示错误系系统自动抓取所致,不构成商标侵权。某科技公司、某数据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鉴于双方历史渊源、“南阳防爆”系地域产业品牌特性及特种行业不易混淆等因素,被告主观恶意未达“情节严重”程度,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关于某网络平台侵权的认定,但维持了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及责任承担判决。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