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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代理某智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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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在代理某智能公司应诉过程中,精准把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针对“实质性相似”与“接触”两大核心要件,温律师指导客户全面梳理了公开招投标记录、项目合同、研发沟通群聊天记录及不同操作系统底层代码差异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自主研发证据链。庭审中,温律师有力论证了功能相似不等于代码实质性相似,成功切断客户与原告软件之间的侵权关联,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客户的全部诉请,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与商业信誉,展现了深厚的知识产权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其拥有“春藤云智能体测系列软件”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告曾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某文化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软件。后原告指控某文化公司未经同意将软件用于无关内容,并联合被告某智能公司、某体育公司擅自修改、抄袭、仿制及销售授权产品。某文化公司还授权某体育公司在某大学智慧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建设项目中投标并中标,交付非原告软件产品。此外,某文化公司在宣传中隐瞒原告署名,并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相关资质及宣传视频。原告据此诉请某文化公司承担违约金30余万元,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并停止侵权。

被告某智能公司(温律师代理)等辩称,某智能公司从未接触原告软件源代码,涉案软件系通过公开招投标受托自主研发,底层代码、开发语言及操作系统与原告软件完全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实施侵权行为。某文化公司亦辩称未违约,涉案软件系委托某智能公司重新研发。某体育公司及某大学均主张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未侵权。

 

【争议焦点】

1. 某文化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各被告是否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 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4. 各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软件运行界面作品著作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接触了其软件源代码,某智能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研发记录证明其软件系基于不同操作系统自主开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原告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违约的证据不足。但某文化公司宣传涉案软件系自主研发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且在《合作协议》期满后,某文化公司未停止使用原告软件运行界面,侵害了原告该部分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停止侵害软件运行界面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对某智能公司、某体育公司、某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某智能公司成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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