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因核心技术秘密遭到非法侵害,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丙及孟XX、张XX、靳XX、张XX产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二申请人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温邻君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温邻君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银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1.4亿余元,或者查封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房产、地产、车辆等。为确保保全程序的顺利推进,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提供充分担保。
【争议焦点】
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审查程序,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与必要性,即是否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第二,申请人提供的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是否合法、有效且充分,能否覆盖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第三,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1.4亿余元及范围是否合理,是否严格限定在诉讼请求范围内,有无超标的保全或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需对上述焦点进行全面、审慎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手续完备,保全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丙、孟XX、张XX、靳XX在银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1.4亿余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某公司甲、某公司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