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以来,姜X甲未经授权,开发了某公司运营的“神武”游戏外挂软件,并在自己的工作室使用及向其他玩家出售牟利。2019年8月、2020年4月,朱XX、李XX先后成为姜X甲的代理,为其出售该外挂。姜X甲建立QQ群进行管理,并将朱XX、李XX设为管理员。该外挂按不同开数收取120元至800元不等的月费。朱XX、李XX每卖出一个外挂可获十余元提成。姜X甲共获利50万余元,朱XX提成获利4万余元,李XX提成获利4.1万余元。
此外,寇XX、武XX、孙XX等人亦通过不同层级购买并加价出售该外挂,分别获利1.8万余元、1.1万余元、1.3万余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通过对游戏程序进行注入,实现了自动选择任务、跳过对话、进入战斗等功能。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各被告人,姜X甲、李XX主动投案。案发后,各被告人积极退赃,李XX、孙XX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定及量刑。公诉机关指控姜X甲、朱XX、李XX结伙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超过2.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寇XX、武XX、孙XX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
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远低于姜X甲、朱XX;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法院需综合评判其从犯地位、自首、退赃及谅解等情节,以确定最终刑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姜X甲、朱XX、李XX属情节特别严重,寇XX、武XX、孙XX属情节严重。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万元;判处姜X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判处朱XX、寇XX、武XX、孙XX相应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X万元或X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或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