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嫌疑人XX,男,案发前所在/经营一家某文化传媒公司,主营业务为短视频平台带货,销售面膜、洗衣液、遮瑕膏等日化产品。2021年1—3月,XX经同案上线人员发展,成为某违规程序及激活码的下线销售方,在短视频平台推广并出售该程序激活码。涉案程序宣称具有隐藏某即时通讯软件好友等辅助功能,程序及激活码由同案上线人员开发、提供,XX并非开发者、维护者或终端提供者。
收款数据显示,XX通过某即时通讯软件收款23552.4元,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27934元,销售金额合计51486.4元。XX为购进程序及激活码向上线支付37423元,故账面获利/实际违法所得仅为14063.4元;且该款项大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个人实际获利极少。XX的销售行为主要集中在2021年1—3月,时间较短,远短于上线人员持续2—3年的违法行为。
卷宗及鉴定报告显示,XX的行为未破坏某互联网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未造成直接损失,亦无证据证明他人利用该程序实施诈骗等下游犯罪。XX所在公司此前期存在正常经营业务,并非为实施犯罪设立;XX初入社会、社会阅历不足,曾向上线确认行为是否涉罪并得到否定答复,主观恶性较小。XX还曾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代表、某学院优秀创业代表,参与公司与某高校实践教学基地签约事宜,具有正常创业和社会活动经历。
办案经过
2021年4月14日,XX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后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随传随到,表示愿意退赃、认罪悔罪。2022年3月1日,本案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XX并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公共卷三P4、P43、P190及鉴定报告等。2022年3月19日,辩护律师向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及量刑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XX系从犯:涉案程序及激活码由同案上线人员开发、提供,XX仅被发展为下线并转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涉案金额小、获利低、时间短、无危害后果:销售总额51486.4元,实际获利14063.4元;XX支付上线的37423元应认定为上线人员违法所得,不宜重复计入XX的违法所得;XX的行为未造成系统损坏或他人损失,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主观恶性小:XX系刚步入社会的创业者,法律认知不足,误将售码视为公司正常业务或专业实践;公司具备合法带货业务,并非专门犯罪。
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X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再犯可能性低。
可能构成立功:XX揭发某传媒公司涉嫌销售同类违规程序,若查证属实,可从轻、减轻处罚,并请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核实。
量刑备位意见:即使提起公诉,结合从犯可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可减少60%以下;以3年基准刑起点计算,可减少70%以上。据此建议量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本文书为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文档未披露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文书所形成并主张的案件结果为:认为XX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请求依法不予起诉。
备位结果:如检察机关仍决定起诉,则建议对XX的量刑为6个月,并适用缓刑。该意见综合了从犯地位、销售金额51486.4元、实际获利14063.4元、未造成损失、认罪认罚及可能立功等量刑数据与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