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8月17日,丁X与某公司签订《某某环保回购协议》及《合作商协议书》,约定丁X在某公司授权下使用微信小程序从事旧物回收业务,某公司按标准回收旧衣物,满10吨可申请物流接货,验收合格后当日结算。同日,丁X向某公司支付小程序授权使用费5千余元。2021年9月,丁X按某公司工作人员指示,将回收的9.9吨旧衣物运至江苏交由第三人周X。周X出具收据并发送分拣清单,但某公司及周X均未支付货款。丁X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某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5千余元并支付律师费5千元。某公司辩称其仅授权小程序,未收到货物,不应支付货款,且丁X收取了周X定金,双方已形成买卖关系,某公司主体不适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丁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抗辩主体不适格是否成立;二、某公司未按约结算货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协议应否解除;三、货款具体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保证金返还数额应如何依法认定;四、法定代表人刘XX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X依约交费并按某公司指示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抗辩主体不适格不予采信。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协议。关于货款,因协议约定价格为浮动金额,法院酌定按约定各项物品价格最高额的60%计算,扣除第三人已付的1千元定金,某公司还应支付货款1.9万余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保证金,依约某公司应返还授权使用费的50%即2千余元。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刘XX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两份协议;某公司支付丁X货款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返还丁X授权使用费2千余元;驳回丁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