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 06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男,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L,男,汉族,住保定市。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截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尚欠本金 100000 元、利息 13275.42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 100000 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利率,逾期未还日期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利息为 13275.42 元;2. 本案诉讼费用 7000 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 年被告雇佣原告工作产生劳务费 60000 元,同时其向原告借款 40000 元,2021 年 10 月 15 日,双方协商一致,将所有金额转为借款,被告手写一份借据,写明借款金额 100000 元,承诺 5 日还款,并约定超出还款日期后,按以银行同期计算,实际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累计借款 55511.1 元,后到期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2024 年 1 月 12 日,被告承诺先还款 20000 元,要求重新写欠条写明欠款金额 90000 元,并写明 2024 年 2 月还款 40000 元,2024 年底还款 50000 元,至今被告未归还任何欠款,此行为对原告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被告 X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 XXX;于 2021 年雇佣原告 XXX 及其妻子工作产生劳务费 60000 元,同时多次向原告及其妻子借款合计 55511.1 元,后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将所有款项转为借款共计 100000 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相关借款内容,被告在借据中签字并按捺手印。2024 年 1 月 12 日被告 XXX;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并按捺手印,载明欠款玖万元整,约定分期还款。以上事实原告提交借据一份、欠条一份、微信转账记录 18 张、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予以证明。被告未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21 年经双方确认被告 XXX;向原告 XXX 借款 100000 元,2024 年经原、被告协商减少借款金额,并约定偿还计划,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双方已达成合意,应认定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 90000 元。被告 XXX;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偿还借款,故现被告 XXX;尚欠原告 XXX 借款 90000 元,被告 XXX;应予偿还。被告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欠条中载明还款计划,被告 XX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自逾期还款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息,故逾期利率应为欠条出具之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45%,故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利息应以 4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 计算,2025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应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 计算。原告 XXX 主张被告 XXX;应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 7000 元,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据中均未明确载明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或律师费等,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XXX 借款本金 90000 元并支付利息(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利息应以 4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 计算,2025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应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 计算)。
二、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52.76 元,由被告 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WXY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LSC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