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 06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女,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1306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1306xxxxxxxx。
原告 XXX;与被告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长子 MHX 及次子 MBX 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每人抚养费 600 元共计 12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被告均有探视权,另一方不得阻拦;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双方无财产纠纷。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争吵,长期分房居住,夫妻感情日益疏远,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大,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
被告 XX 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抚养一个孩子。
经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均称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XXX;与被告 XX 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子 MHX 随原告 XXX;生活,次子 MBX 随被告 XX 生活,抚养费各自自理;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前将 MHX 从被告处接走;双方均可探视孩子,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被告 XX 当庭给付原告 XXX;款项 5000 元。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原告 X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CC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LSX
书记员:H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