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冀 09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LYH,女,19xx 年 x月x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CJ,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
原告 XXX;与被告 WCJ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生育一子,取名 WCZ;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生育一女,取名 WZY。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XXX;与被告 WCJ 离婚;
二、婚生子 WCZ、婚生女 WZY 均由被告 WCJ 直接抚养,原告 XXX;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每月 30 日前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人每月 250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其他各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 X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ZCQ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SCY
书记员:LQH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