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 年 6 月 22 日
代理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为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系涉案养生会所的实际投资人。当事人承包经营案涉经营场所,改造后以养生会所名义对外经营。自 2019 年末至案发,会所内部设置口淫、手淫等色情服务项目,明确对应收费标准,通过招募多名从业人员,在会所内实施色情交易活动。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将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五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现场扣押手机、电脑主机、账本、POS 机等大量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以组织卖淫罪对我方当事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作为投资人,主导会所整体经营管理,确定色情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授权他人招募、管理多名卖淫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我方当事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全案证据材料十分完整,包含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承包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技师消费单据、多份证人证言、生物物证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还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一整套证据,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充分倾听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经过的陈述,核实案件关键细节。随后完整复制审阅全部卷宗,梳理控方每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检索全国范围内同类判例,针对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开展研究。本案最大争议焦点集中在:手淫、口淫类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范畴下的卖淫行为,直接决定当事人罪与非罪。结合部分地方司法文件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辩护人形成两层辩护思路。第一层为定性无罪辩护,提出手淫不属于刑法意义卖淫行为,当事人经营行为仅应当评价为行政违法,不应当成立刑事层面的组织卖淫罪;第二层为罪轻量刑辩护,假设法庭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当事人存在可以从轻的诸多情节。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在案发后看到民警到场,主动来到会所现场配合调查,应当成立自首;当事人属于初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上对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存在认知偏差,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且预缴部分罚金,恳请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之上对当事人进一步从轻处罚。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中辩护人完整发表无罪及罪轻两套辩护意见,充分向合议庭展示辩护观点与法律依据。
我方诉讼请求
1.手淫不属于刑法意义的卖淫行为,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2.如若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初犯、主观对行为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等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经法庭审理,法院评判认为,口交属于进入式性活动,具备和传统性交同等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因此未采纳辩护人无罪的辩护观点。同时,当事人前往会所,系投资人查看经营场所,主观上没有主动投案的意图,不认定自首。但法庭充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 元,其中 50000 元罚金已经预缴;当事人已经退缴的 30000 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现金、电脑主机、POS 机、手机等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判决完全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对当事人从重加重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司法实践当中争议较大的涉色情服务刑事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刑法上 “卖淫” 的范围。接受委托后,辩护工作分为无罪定性辩护、罪轻量刑辩护两大方向并行推进。一方面搜集整理司法实践中不同裁判口径,向法庭充分阐述我方对行为定性的法律理解,充分维护当事人无罪辩护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不放弃量刑辩护,全面挖掘当事人全部从宽量刑情节,把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法律认知局限等事实完整呈现合议庭。虽然无罪辩护、自首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信,但合议庭充分考量全部酌定从宽情节,完全按照公诉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没有加重处罚,守住当事人量刑底线。本案办理过程,也让我们充分体会,该类案件不同地区裁判尺度存在差异,进入式性行为司法实践普遍被认定为刑法意义卖淫行为,对后续同类案件办理具备重要参考价值。全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完整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