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 年 2 月 15 日
代理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是发生在校园场景下的性侵类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为院校在职工作人员,借处理学生之间矛盾的名义,将本校女学生叫至办公室内,采取语言恐吓的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结合全案证据,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给出四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强奸犯罪属于隐蔽性极强的犯罪类型,案发现场没有第三方目击证人,案件定案主要依靠被害人陈述、多组证人证言、生物物证鉴定、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材料、监控视频等间接证据。案卷当中,既有被害人对案发经过的完整陈述,也有多名同学、学校教职工的证人证言;同时在被害人衣物上检出被告人精斑的 DNA 鉴定意见,还有被告人投案笔录、后续供述、丢弃作案刀具的辨认材料、被害人购买紧急避孕药的相关佐证材料等,控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归案之初主动到案,自述双方系自愿发生亲密接触,后续侦查阶段及庭审当中,始终否认强奸指控,辩解双方系自愿互动,并未存在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之后,我第一时间赴看守所多次会见被告人,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件全过程的陈述,核对案件当中每一处细节矛盾。随后完整复制、通读全部卷宗材料,逐一对被害人陈述、各个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电子数据进行比对,重点排查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的冲突、疑点。性侵类案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是定罪核心,辩护工作的重点就在于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经梳理,本案部分细节证据存在矛盾,现有客观物证仅能够证实双方发生过身体亲密接触,但不能够直接证实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行为。基于上述分析,确立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完整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将卷宗当中证据之间的疑点向合议庭充分展示,申请法庭严格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到庭参加庭审,发表对应代理意见。
我方诉讼请求
现有全案证据未能达到刑事诉讼法定证明标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恐吓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该判决处于公诉机关给出的四年六个月至六年的量刑建议区间之内。
案件总结
性侵刑事案件办理难度极大,案发环境封闭,几乎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案件事实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链条。接受本案委托后,我恪守刑事辩护职责,完整阅卷、多次会见,逐条比对卷宗全部证据材料,仔细挖掘证据链条当中存在的矛盾与存疑之处,以疑罪从无作为辩护立足点,开展无罪辩护。庭审完整呈现全部辩护观点,保障被告人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
虽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未被合议庭采纳,但法庭充分审查案件犯罪形态,依法认定犯罪未遂这一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从轻情节。本案当中,被告人具备教师身份,对学生存在身份地位上的优势,法庭也考虑该情节酌情从重,综合全部情节之后在公诉机关量刑幅度内确定五年有期徒刑。
从律师实务角度,本案带给我很深体会:针对该类案件,即便无罪辩护无法取得无罪判决,辩护律师也应当完整审查全部卷宗,尽力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情节。即便罪名成立,犯罪未遂、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依然能够直接影响最终量刑。即便当事人供述反复、前后存在矛盾,辩护人依然应当独立于当事人供述,客观独立审查全部控方证据,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不能完全依附当事人的辩解。本案庭审完整把证据疑点提交法庭评判,完整履行辩护律师法定职责,对同类校园性侵类刑事案件办理具备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