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柯XX与被告黎X系民间借贷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黎X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柯XX借款。2020年6月12日,双方对账确认黎X尚欠借款本金64万元,黎X出具《借据》承诺三年内归还,并约定管辖法院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借款期限届满后,黎X未按约还款,柯X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高观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X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黎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的实际交付金额认定。原告主张借款总额为64万元,但其中部分款项为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法院需严格审查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特别是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据效力,以准确认定合法的借款本金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部分借款事实。经查明,原告及其妻子、同事赖X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的款项共计56.1万元,其余7.9万余元主张为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金额为实际转账交付的56.1万元。因被告缺席且未提交抗辩证据,法院作缺席判决:一、被告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柯XX借款本金56.1万元及利息(以56.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八千余元,原告负担两千余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自然人之间因资金周转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尤其是存在多笔转账、部分现金交付以及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留痕方式进行,并妥善保管转账凭证;对于大额现金交付,需具备合理的交付细节证据。同时,本案也展示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借款合同实践性特征,对借款本金进行依法核减的裁判逻辑。
【服务指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建议出借人规范借贷手续,出具书面借据并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及管辖法院。款项交付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若发生逾期,应及时通过微信、短信或律师函等方式催讨以中断诉讼时效。如遇债务人失联或拒不还款,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梳理转账流水与借贷合意证据,通过诉讼及财产保全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