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和X于2016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厂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工资按每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确定。2023年5月9日,和X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2024年11月18日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4月24日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25年7月,和X主动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依法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和X委托李志丹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医疗费七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千余元、护理费五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万余元、鉴定费三百元、交通费一千余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1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系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引发的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1.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适用“填平原则”扣除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已获赔的误工费。某公司主张和X已获赔误工费10.1万余元,不应重复支付;且主张和X返岗后应视为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期限应算为6个月。
2. 护理费是否因侵权诉讼已获赔九千余元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以及护理费标准是否过高。
3.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支付主体是否为工伤保险基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由于和X已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某公司有协助义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属于参保基数申报造成的待遇争议,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X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万余元,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总计17.5万余元,扣除已领取的5.7万余元,某公司仍应支付11.7万余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千余元为基数计算,某公司应支付18.6万余元。最终裁决:一、某公司协助和X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待遇;二、某公司支付和X停工留薪期工资11.7万余元;三、某公司支付和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万余元;四、驳回和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