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以来,钟X纠集被告人林XX、陈X等人先后成立某公司及某公司乙。在明知他人购买的投资交易类APP软件存在充值至个人账户、提现审核、虚拟盘交易等后台操控功能,极可能被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按“客户”需求制作、销售15款软件并提供后期维护,涉案金额达160万余元。诈骗团伙利用上述软件,以投资获利、高额回报为由,诱骗受害人购买虚拟币充值,后通过后台控制提现、关闭软件等方式骗取钱财。
被告人林XX担任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制定项目价格、项目审核、管理人员及协调对接技术部门。其主观上知晓客户可能将软件用于诈骗,但因公司利益驱动及老板钟X的授意,继续履职并参与多个涉案软件项目的评估、销售与维护,从中获取底薪及项目提成。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即林XX等人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还是诈骗罪的共犯;二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林XX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应认定为主犯或从犯;三是涉案金额的精确核定,即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是否均有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林XX的辩护人提出,林XX系履行职务行为,未参与诈骗核心分赃,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涉案金额应严格结合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转账凭证予以核定,剔除证据不足的部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X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电信网络技术支持,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涉案金额,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对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金额予以剔除,就低认定。
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相关合理辩护意见,判处林XX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