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林X系越南籍人员,与被告人金X登记结婚。2023年6月初,林X、金X与被告人王X、干X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接送偷渡出入境的越南人。四人将租住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作为中转站,并建立微信群分工合作:林X负责对接指令,金X、王X负责驾车接送,干X负责提供食宿。2023年6月23日晚,金X将4名企图偷渡的越南籍人员接至出租屋留宿。次日早上,金X驾驶某AXXXXX越野车搭载上述4人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准备交给受雇前来接应的被告人黄X(驾驶某AXXXXX越野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王X的定罪及程序合法性问题。王X的辩护人提出:第一,王X未实际实施参与行为,主观上无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直接目的,不构成共犯;第二,公安机关对王X、干X无立案手续,后续取证程序违法,聊天记录不能直接证明王X与非法入境人员有直接联系;第三,同案犯金X、黄X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后又遭刑事立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辩护人还对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指认笔录的指向性提出了质证意见。公诉机关则认为五被告人分工合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干X依照分工提供食宿等服务,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X、干X在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王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