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至2021年2月,钟某甲在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家中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通过现场、电话或微信接受钟某乙等多人投注特码或生肖。2019年4月起,甘X甲成为钟某甲的上家,通过微信接收钟某甲转来的投注单,事后由钟某甲前往某市某区某路当面结算。甘X甲从中获利,并按投注特码金额的10%给予钟某甲酬金。经核算,钟某甲接收赌博金额共计204万余元,其中甘X甲涉案赌资为25万余元。某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某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处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判处甘X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万元。甘X甲不服提出上诉,韦端宁律师继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甘X甲涉案赌资数额认定为25万余元是否正确,下注额与投注额能否直接等同于赌资额;其二,甘X甲仅接收钟某甲一人的投注,是否达到“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聚众赌博客观要求,其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共犯;其三,扣押在案的9张小纸张作为书证,其取证程序及证明力是否存在瑕疵。韦端宁律师提出,甘X甲未直接组织多人赌博,主观上缺乏聚众赌博的故意,且部分书证缺乏签字确认,主张指控甘X甲犯赌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查获的投注记录本及二人稳定供述,认定甘X甲赌资为25万余元事实清楚。甘X甲虽仅接受钟某甲一人投注,但其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主观上应当明知钟某甲接受不少于3人投注,且二人事先共谋,甘X甲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依法应以赌博罪共犯论处。关于小纸张证据,一审已澄清数量笔误且经庭审质证确认,取证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