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1991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莫XX与莫XX、莫XX在某县电影院附近闲逛时,莫XX从路过的拖拉机上抓下两只鸭子,莫XX与莫XX捡起鸭子后跑走。当二人跑至某中学附近时,被被害人颜XX及其朋友和某甲拦住。颜XX要求莫XX二人交出鸭子,并向莫XX投掷石块。莫XX因此生气并追逐颜XX,持尖刀刺中颜XX上半身两刀后逃离现场。颜XX当日因被锐器刺破肺动脉造成大出血死亡。莫XX为逃避侦查作案后外逃,冒用苏X甲身份生活。2023年4月14日,公安民警将莫XX抓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证据的确实充分性以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辩护人韦XX提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物证等客观证据印证,不排除同行人作案的可能;第二,被害人当街拦截索要钱财并投掷石块在先,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莫XX亦辩称是被害人拦截要钱并扔石头在先,其拿刀乱挥系不想对方靠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XX的供述与被害人尸检报告、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莫XX等人偷盗鸭子逃跑被拦截,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被害人逃离后,莫XX仍持刀追赶并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具有明显伤害故意,不具防卫性质,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莫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考量。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莫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