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方X甲在担任某公司基建部部长及基建现场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基建工程对接、项目推进及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项目施工方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1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春节及中秋节前,方X甲在某市某县火车站附近,先后收受某公司负责人王X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在某公司办公室收受某公司业务员邓某甲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某公司代表吴XX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2020年中秋节前,在某店附近收受某店负责人张XX以送月饼为名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2021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方X甲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X甲家属代其向法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万元。某检察院以方X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合法性问题。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第二,犯罪构成要件问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方X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量刑情节及处罚问题。辩护人主张方X甲具有自首、非主动索贿、初犯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控辩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X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证认为,本案立案程序合法,证据系依法取得,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方X甲收受的均是其对接项目施工方的钱款,且远超一般礼尚往来数额,其明知他人有所求而收受,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意见,认定方X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处罚较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方X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四日,并处罚金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