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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端宁律师代理农XX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成功打掉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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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韦端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韦律师精准切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梳理同案人员核酸检测记录及流行病学调查结论,有力论证了被告人行为未达到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同时,韦律师结合“同案同判”的司法实践原则,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法排除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指控,仅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量刑。韦律师的有效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准确落实。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农XX为谋取非法利益,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在一名越南籍人员的安排下,多次让被告人许XX将偷渡出入境的中国籍人员运送往返于某市某镇某村、某村等中越边境地区,伺机偷渡。2021年11月21日,农XX安排许XX到某市某镇某村附近中越边境,接应从越南偷渡至国内的舒X,随后许XX驾车将舒X接送到某市某汽车站附近。事后,农XX收取运费四千余元,通过微信转账分给许XX一千余元。舒X乘车返回某省某市老家,期间多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但在集中隔离期间,最终于12月21日在某市检测呈阳性。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协查函后,对可能接触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农XX、许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农X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二、农XX、许XX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辩护人提出,农XX未直接接触舒X,舒X当时是否感染新冠病毒不确定,达不到传播传染病的严重危险性,不应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主张农XX具有自首、初犯及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则建议对二人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XX系被某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舒X偷渡后多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无法确定其在偷渡时已感染新冠病毒,未达到传播的严重危险程度,且同案未感染人员仅追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故该罪名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农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许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两千九百余元及一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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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端宁,男,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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