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被告人苏XX、苏XX、王XX共谋在2021年广西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以作弊方式通过考试。王XX除本人参考外,另组织10名考生,苏XX组织2名考生。王XX收取费用后将11万元转给苏XX,苏XX将部分钱款转给苏XX用于购买作弊设备,苏XX要求考生指定考点在某市。同年5月28日,苏XX与蓝XX、吴XX在某市某酒店房间内对考生进行作弊工具培训。次日开考后,考生携带设备进入考场,苏XX在考场外通过发射器发送答案,因考场设有屏蔽,考生未能正常接收信息。5月31日、6月2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在某市查获,并查获作弊工具及器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被告人苏XX的辩护人提出:苏XX仅起介绍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收取的11万元会退款,非违法所得;作弊未成功;系初犯、偶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受诱导,考前一天才知晓作弊,系从犯;其垫付预支款,也是受害者;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则认为三人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XX、苏XX、王XX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各自分工合作,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作弊未成功不影响犯罪构成,三人有预谋,非偶犯。但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苏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苏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