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甘X乙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车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中间车道内。甘X乙步行至该车尾部时,被告人陶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该地点。陶XX驾驶车辆与甘X乙身体及车辆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甘X乙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陶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双方血液均未检出乙醇,涉案货车制动等功能有效,但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事故发生后,陶XX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陶X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万余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陶XX的责任认定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陶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因其自首、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韦XX提出:陶XX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便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陶XX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辩护人关于同等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陶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陶XX的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