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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端宁律师代理蓝X交通肇事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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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韦端宁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识别并主张蓝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自首情节,成功获得法院采纳,为从轻处罚奠定法定基础。其次,在民事赔偿已全额履行但被害人拒绝出具针对蓝某个人的谅解书的不利局面下,通过强调赔偿已到位、社会矛盾已化解的客观事实,引导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最后,全面展示辩护思路,最终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公诉机关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定刑幅度内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刑期,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13日1时30分许,蓝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宁市往某县方向行驶。同日7时许,蓝X疲劳驾驶至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口路段时,车辆驶出右侧道路外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先撞上停在道路外由陈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侧(车上搭载龙XX、韦XX、何XX、韦XX、黄XX、谭XX、韦XX),随后货车推行该客车直至撞上某村卫生室前的板房,致使客车被挤压在货车与树木之间。事故造成覃XX、陈XX、龙XX、韦XX、何XX、韦XX六人死亡,黄XX、谭XX、韦XX三人重伤,以及多车、房屋和公路设施损坏。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蓝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蓝X主动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另查明,肇事货车所有人为某公司,苏X甲为承包人,蓝X系雇请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X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案发后,蓝X、苏X甲及某公司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由蓝X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后该赔偿责任已由某公司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蓝X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积极参与救助,是否构成自首;二是被害人陈XX是否存在非法运营行为,对案件引发是否具有过错;三是被害人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是否可视为对蓝X个人的谅解,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自首,蓝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过错,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谅解,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赔偿金,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某公司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但明确表示不愿对蓝X表示谅解,故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已获得绝大部分赔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蓝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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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端宁,男,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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