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4月13日1时30分许,蓝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宁市往某县方向行驶。同日7时许,蓝X疲劳驾驶至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口路段时,车辆驶出右侧道路外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先撞上停在道路外由陈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侧(车上搭载龙XX、韦XX、何XX、韦XX、黄XX、谭XX、韦XX),随后货车推行该客车直至撞上某村卫生室前的板房,致使客车被挤压在货车与树木之间。事故造成覃XX、陈XX、龙XX、韦XX、何XX、韦XX六人死亡,黄XX、谭XX、韦XX三人重伤,以及多车、房屋和公路设施损坏。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蓝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蓝X主动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另查明,肇事货车所有人为某公司,苏X甲为承包人,蓝X系雇请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X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案发后,蓝X、苏X甲及某公司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由蓝X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后该赔偿责任已由某公司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蓝X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积极参与救助,是否构成自首;二是被害人陈XX是否存在非法运营行为,对案件引发是否具有过错;三是被害人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是否可视为对蓝X个人的谅解,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自首,蓝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过错,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谅解,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赔偿金,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某公司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但明确表示不愿对蓝X表示谅解,故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已获得绝大部分赔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蓝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