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小区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同年6月,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施工期间,因材料供应不及时、劳动力组织不当以及某劳务公司使用的施工电梯未依法备案登记等问题,工程于2017年9月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误工费、机械租赁费等共计536万余元,确认其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退还50万元履约保证金。某房地产公司则提起反诉,以工程存在楼层净高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及擅自停工为由,要求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修复费用16.8万余元,并支付停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196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上的印章虽存疑,但合同是否因实际履行而成立并生效;
2. 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务费、误工费、机械及辅材租赁费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3. 某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0万元保证金是否具备返还条件;
4. 涉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应由谁承担,停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应如何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务分包合同虽印章存疑,但因某建筑公司的实际履行行为已依法成立。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劳务费、误工费及租赁费合计7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欠付工程款48万余元及利息;支付欠付款项19.8万元及利息。因某劳务公司不符合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且保证金证据不足,驳回其相关诉求。针对反诉,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应对工程质量承担共同修复责任,判决二者共同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6.8万余元;因反诉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驳回其违约金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