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张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X诉称,2018年10月31日,被告张X甲为履行设立某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后被告仅偿还2万元,剩余28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自2019年3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1.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X甲答辩称,涉案款项系合伙款而非借款,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即使为借款,约定每月归还1万元,现还款期限未届满。
法院查明,2018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30万元,每月还款1万元,无息。2019年1月、2月被告分别还款1万元。案外人赵XX与被告电话沟通中,被告认可涉案款项为借款。另查明,被告与某公司等登记成立某合伙企业,原告系相关公司股东。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30万元现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款项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出资款;二、涉案借款是否已到期,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及利息。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提交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明借贷关系。被告主张为合伙出资款,但未提交与原告针对合伙约定的证据,且结合还款记录及电话录音,被告已认可款项性质为借款。公司企业与个人为独立民事主体,不能以原告为公司股东即认定公司行为为原告行为,故法院确认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虽约定每月还1万元,但庭审中被告明确否认借款性质且表示无工作、支付压力大,自起诉后未还款,已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有权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无息,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2020年10月28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28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千余元,减半收取2千余元,由原告张X承担3百余元,被告张X甲承担2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