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全额垫资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某新村项目,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融资收益让利及房产销售底价等事项。项目完工后,双方就工程结算及款项支付产生严重分歧。申请人主张工程总造价、融资收益、材料涨价等共计1.57亿余元,扣除已收到的1.37亿余元抵款房产,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512万余元及高额违约金。被申请人则抗辩工程未验收结算,否认融资收益,并对已付款金额提出异议。因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仲裁庭委托某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在漫长的仲裁程序中,陆全位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积极参与多次庭审,针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并依法变更仲裁请求,有力推进了案件审理进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是案涉工程价款及各项费用如何认定;三是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涉及村民住宅等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未招标,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但鉴于工程已实际形成在建工程且无法返还,应参照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进行折价补偿。针对工程价款,仲裁庭结合鉴定意见及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决算汇总表,对别墅、多层建筑、绿化、道路及融资收益等造价予以认定,但对证据不足的销售分利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庭最终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588万余元;被申请人以1588万余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申请人关于违约金等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及鉴定费由双方各半承担。陆全位律师代理申请人主张的巨额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获得仲裁庭支持,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资金回笼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