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0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易门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易门新城国际商贸城”一期工程,并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6年11月,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第三方鉴定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0440万余元。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4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除质量保证金外不欠工程款,主张已支付1.02亿余元,且代付多项费用,同时以工程处于质保期为由拒绝退还417万余元质保金,并主张漏算41万元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已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被告提交了2014年至2017年间的多份付款明细及收据,原告对其中多笔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主张部分款项实为借款还款而非工程款,并对一笔385万元收据的资金组成提出质疑。此外,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及起算时间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针对付款争议,法院结合收据、资金明细及电汇凭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主张的80万元实为借款,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对原告提出异议的72万元,因有加盖原告财务章的收据佐证,认定为工程款。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1.01亿余元。关于质保金,因工程于2016年11月预验收,至审理时已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被告抗辩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易门XX公司支付原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78万余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LPR利率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