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某公司易门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包某小区地下室基础、土建及部分主楼等工程,签约合同价暂定8800万元。工程于2016年11月通过预验收并交付使用。此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及已付款数额存在争议。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易门XX公司支付工程款41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易门XX公司尚欠工程款278万余元,判决其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陆全位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针对已付工程款数额、逾期付款利息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辩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一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10123万余元是否正确,某公司主张应扣减已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案外人张XX偿还的72万元借款能否成立;二是某公司易门XX公司以某公司未开具工程款发票为由,主张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辩是否成立;三是案涉工程税款代缴及发票开具问题在本案中应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已付款,一审认定的10123万余元确包含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且案外人张XX转账的72万元有加盖财务章的收据印证系工程款,某公司主张扣减的证据不足。关于利息,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双方未约定提供发票为付款前提,某公司易门XX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关于税款,一审不作审查处理并无不当,但二审中某公司自愿预留税金328万余元在本案中不主张,法院予以准许。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易门XX公司支付某公司工程款24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