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诉被告贾XX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在某县某镇建盖厂房,原告为其进行厂房建设,双方口头约定施工内容及价款。原告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22.4万余元。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在另案原告某经营部诉某物流公司一案中,被告不认可已付款项包含本案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4万余元。被告贾XX辩称,原告仅进行了部分零星施工,工程量核算最多不超过5万余元至6万余元,且已用租金及材料款抵扣,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原告系滥用诉讼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及实际工程量如何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已结清本案工程款,是否存在欠付情形;三是被告主张的抵扣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被告应按实际施工量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量,法院组织现场勘察,结合双方陈述及认可的单价,确认修理厂钢架棚工程量为348平方米,单价150元;临街铺面钢架棚工程量为288.15平方米,单价120元,据此计算工程款为8.6万余元。被告主张原告使用其材料设备抵扣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原告申请工程量鉴定,因案涉工程属隐蔽工程且已使用多年并改造,不具备鉴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贾XX支付原告某经营部工程款8.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