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苗木公司因与某建设公司、某住建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苗木公司主张其为案涉绿化提升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公司仅出借资质,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4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住建局支付工程款3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某苗木公司仅为劳务分包人,某建设公司已结清劳务费98万余元,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苗木公司上诉称,其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某建设公司未实际施工,一审拒收补充证据构成程序违法,且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驳回某苗木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恰当。具体包括:某苗木公司是否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某苗木公司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需综合审查其是否独立组织施工、投入资金、承担风险等实质要件。现有合同与支付关系显示,某建设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了前期费用,并与多家公司签订专项合同,某苗木公司仅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合同》且已结清款项,双方无其他资金往来。某苗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替代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独立、全面、整体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其身份应依据合同认定为合法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无权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要求发包人某住建局支付工程款。关于一审程序,虽对逾期证据未组织质证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体裁判结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由某苗木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