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经营部与贾XX于2018年达成口头协议,由某经营部为贾XX建盖修理厂及临街铺面的钢架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某经营部遂起诉要求贾XX支付工程款22.4万余元。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察后,根据贾XX自认的修理厂面积348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及临街铺面面积288.15平方米(单价120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为8.6万余元,并判决贾XX支付该款项。某经营部与贾XX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贾XX委托陆全位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贾XX是否应当向某经营部支付合同价款,以及合同价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确定;第二,某经营部主张的施工范围是否还包括修理厂航吊H型钢过梁及临街铺面民族装饰等额外工程;第三,贾XX主张其为某经营部在其他项目中提供的砂石料、机械设备等费用是否应当抵扣本案工程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贾XX已使用多年,在工程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具备鉴定基础,且工程量不大,启动鉴定程序会增加当事人负担。一审根据贾XX自认的工程单价及面积计算合同款8.6万余元符合当地市场价格,予以确认。对于某经营部主张的额外施工范围及贾XX主张的债务抵扣,因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