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1月16日,被告某公司将其中标的某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6合同段发包给原告陈XX。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25年4月10日就尾款77万余元的支付达成《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交材料后先行支付一半尾款;剩余一半尾款,需先由原告在项目所在地张贴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债权债务申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90日)后方可支付。此后,经双方清算,确认被告还需退还原告预收税款4.5万余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足额支付款项,原告陈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万余元及预收税款4.5万余元,合计4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陈XX支付的工程款及预收税款的具体金额、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付款期限和方式的合理安排。原告主张项目已验收合格且双方已就尾款支付及税款退还达成明确协议,被告理应全额支付;而被告则面临资金周转压力,希望能在付款期限和方式上获得一定的宽限与分期安排,以缓解短期的资金链紧张问题。同时,双方对于若被告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及强制执行条件也需要予以明确,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陈XX工程款38万余元,并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19万余元,第二期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19万余元;被告付清前述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