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9月,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药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某药业生物医药基地项目(一期)小市政工程,签约合同价1180万元。施工范围包括场地平整、室外综合管网、给排水及弱电系统等。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项目于2022年8月5日验收合格,同年8月8日移交某药业公司使用。2022年9月23日,某工程公司提交结算书,但某药业公司审核时大幅审减工程款。某工程公司认为部分审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扣除已支付的982万余元后,尚欠264万余元未付。因某药业公司拒不付款,且被告某管理公司作为某药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某药业公司以某工程公司未开具全额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且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抗辩是否成立;第二,双方对土方、管沟、模板及变更措施费等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应如何认定最终结算金额;第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息标准应如何确定;第四,某管理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某药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款是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无对价关系,某药业公司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针对造价争议,法院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依法采信了模板工程及变更措施费等鉴定意见,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18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对债务数额存在争议且未明确付款期限,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某管理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药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药业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