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某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腾冲界头花海乡村特色旅游综合开发项目马拉松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暂估含税总价377万余元。后某工程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04万余元。因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某公司及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一审中,各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71万余元,未付工程款为6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款是否满足支付条件,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
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时间以“总包合同”最终结算审核时间同步。因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未审核竣工图纸、未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案涉工程款不满足支付条件。
某工程公司辩称,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已超过最长质保期限,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且“背靠背”条款应属无效,案外人未结算的原因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且各方在一审中已共同确认欠付工程款为67万余元,案涉工程已实际完成结算。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系某建设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关于付款条件,案涉工程于2020年底完工并交付使用,至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且已过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现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结算,无需再等待“总包合同”结算,某建设公司主张结算条件未成就不成立。关于利息,一审法院以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