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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代理罗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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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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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陆全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一审不利判决,陆律师精准捕捉到“职务行为认定”与“交叉付款事实”两大突破口。通过深入调查项目资金流向,成功向二审法院揭示某冶金公司款项并未全额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关键事实,打破了对方“已付清工程款”的抗辩。同时,陆律师有力论证了罗某甲行为的职务属性,厘清了复杂的挂靠与事实合同关系,最终促成二审全面改判,成功免除委托人罗某甲的巨额债务,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唐X甲承包某冶金公司总承包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因其无施工资质,由某冶金公司员工罗XX介绍某建筑公司挂靠。某建筑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又与罗XX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唐X甲实际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为124万余元。施工期间,某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根据罗XX等人指示向唐X甲等拨付部分款项。唐X甲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罗XX支付剩余工程款61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某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合同无效,判决罗XX承担付款责任。罗XX不服,委托陆全位律师提起上诉。二审中,陆律师指导罗XX提交《工程付款委托书》等新证据,主张其系代签合同及履行职务行为,实际合同相对方为某冶金公司,且项目存在交叉付款情况。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认定。具体包括:第一,罗XX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及指示付款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唐X甲与某冶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三,某冶金公司主张已向某建筑公司付清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即是否存在交叉付款导致款项未实际到达实际施工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X等人参与项目管理系履行职务行为,某建筑公司仅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唐X甲与某冶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同时查明,某冶金公司支付给某建筑公司的126万余元工程款,实际分配给了唐X甲及其他分包人的不同项目,并未全额支付给唐X甲,故某冶金公司关于已付清工程款的抗辩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冶金公司向唐X甲支付剩余工程款6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罗XX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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