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15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二某公司腾冲XX公司、被告三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某旅游综合开发项目马拉松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估含税总价37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经审核,原告累计收到被告二支付的工程款104万余元。因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求金额变更为67万余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71万余元,未付工程款为67万余元。原告为查明事实,申请追加项目相关负责人张X为第三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被告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其二,案涉工程是否满足结算与付款条件。
针对焦点一,被告一辩称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承担责任。
针对焦点二,被告二与被告三辩称,因发包人某公司未提供竣工图纸及办理竣工验收等原因,案涉工程不满足结算条件,进而也不满足支付条件,在最终结算确定前无法确认是否超付,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分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付款主体,因被告二系被告三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三承担,故被告三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7万余元。关于付款条件,因案涉项目实际已竣工并结算,被告二、被告三以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一,因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应承担责任,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因诉前双方未有效结算,法院酌定自立案之日(2024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三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被告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