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与陈某乙于2025年7月通过相亲软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多次沟通表达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意愿。基于对缔结婚姻的合理期待,王XX先后为陈某乙购买价值4千余元的戒指、5千余元的手镯,并支付800元的项链维修费,合计1万余元。后因琐事双方关系破裂并分手。王XX要求陈某乙返还上述款项遭拒,遂委托廖嘉洋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主张该款项系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陈某乙则辩称,涉案财物系王XX自愿表达爱意的正常赠与,未附加结婚条件,且分手系王XX主动提出,故拒绝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赠与的财产,即涉案财物的赠与性质是否属于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以及被告继续占有该财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互赠未超合理范围的财物属一般赠与,但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开支范畴的馈赠,暗含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王XX为陈某乙购买戒指、手镯的金额已超出日常消费需要,应认定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接受财物一方应适当返还。综合考量当地风俗、双方收入、相处时间、恋爱状态及分手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陈某乙向王XX返还5000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乙返还5000元,驳回王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