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顾X与被告赵X系顾客关系。2020年8月,赵X以救治小孩等为由多次向顾X提出借款请求。顾X基于信任,于同年8月15日通过微信分五次向赵X转账,金额分别为1万元、6千元、9千元、3千元和5千元,合计3.3万元,赵X均已实际收款。借款后,顾X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还款,但赵X拒不回应,甚至将顾X的电话和微信拉黑,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X委托廖嘉洋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赵X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5900余元(暂计至2025年12月24日),合计3.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赵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依法成立;二、案涉借款的利息应如何认定与计算。
针对第一个焦点,廖嘉洋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虽然顾X未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但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进行比对。证据显示,赵X在微信中陆续以各种名义借款,其聊天时间与顾X的转账时间高度吻合。律师主张,该证据链已形成完整闭环,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已完成实际交付。
针对第二个焦点,因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廖嘉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主张赵X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案涉借款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在卷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利息,法院依法酌定以3.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19日起,按照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一、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顾X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26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顾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余元,由赵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