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原告向XX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前往被告某货运部提取货物。被告某货运部工作人员使用叉车将货物搬运至向XX货车时,未按规定摆放妥当。向XX在货车上徒手挪动货物时,因包装带断裂不慎摔落地面,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伴脑疝等多处严重伤情,住院治疗数十日,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向XX遂起诉某货运部,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某货运部则辩称双方无合同关系,其叉车作业系无偿好意施惠,向XX受伤系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及货物包装质量问题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划分;二、向XX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审理认为,某货运部作为经营场所提供者及货物交付方,对提货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叉车作业放置货物不到位,直接引发向XX徒手挪货行为,该初始安置不当是事故起因,存在过错,不属于单纯的“好意施惠”。同时,向XX作为专业货运司机,对高处徒手挪动重物的危险性认知不足,未采取要求重新作业等稳妥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货运部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进行了严格核算,依法剔除了非直接治疗费用及缺乏证据支持的诉求,最终认定向XX总损失为27.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货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向XX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驳回向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