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25日,被告廖XX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周X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案外人史XX作为见证人签字。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被告在微信中承诺还款,但截至起诉时仍未偿还任何本息。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廖嘉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1万余元及诉讼费。被告廖XX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主张借款系现金给付,但结合《借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具有高度盖然性,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1200元折算年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法院依法酌定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关于实现债权费用1.1万余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X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余元,由原告周X负担250余元,被告廖XX负担2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