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冯X租赁他人商行经营超市,被告唐X经常至原告处购买零食、冷饮、香烟等商品。自2024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25年12月3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商店货款3万元、借现金3万元、转红包2千元,共计6.2万元,承诺于2025年12月31日付清,并约定逾期未付清则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3万元。原告为维护权益支付维权费用4千余元,遂委托廖嘉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万元及维权费用4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唐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缺席审理,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其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4千余元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及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针对焦点二,原告虽提交了委托合同与支付凭证,但上述证据载明的金额与诉请金额、收据金额均不一致,且未提交律所正式发票,证据链存在明显瑕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支付货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3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4千余元的诉请,因原告提交的证据金额相互矛盾且未提交正式发票,证据不充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唐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X货款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百余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