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小区项目土建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约定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材料供应、劳动力组织等问题导致窝工,并召开会议确认损失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后因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拆除未备案的施工电梯,工程被迫停工。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窝工损失及确认优先受偿权。某房地产公司反诉要求赔偿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成立,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劳务费、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25万余元,并判令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6.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陆全位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合同印章虚假、合同未成立,且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进度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书》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二是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进度款。某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公司真实印章,签字人员亦非公司员工,双方无合意,合同未成立;且工程未完工验收,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某劳务公司则抗辩称,合同已实际履行,某建筑公司应按约支付进度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效力,虽某建筑公司主张印章不真实,但其在施工期间形成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认可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实际履行行为已对合同效力予以补强,故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关于工程款支付,双方对已完工的劳务预结面积无异议,某建筑公司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及进度比例支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