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产生纠纷。某建设公司委托陆全位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参与处理。为妥善化解矛盾,在法院委派下,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轮协商,双方于2024年1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某置业公司自愿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8.7万余元、质保金28.3万余元、利息1万元、保全费3千余元,上述款项合计58.5万余元。在支付期限上,约定某置业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4年2月6日前支付剩余的18.5万余元。同时约定,若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则需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0.9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某建设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随后,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解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第二,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某置业公司承诺的分期付款方案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某建设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是否出于自愿且未损害其核心利益。陆全位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上述焦点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与博弈,确保协议条款既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具备现实可执行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于2024年1月4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20XX)云06XX民诉前调X号调解协议有效。法院同时指出,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